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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办理不动产权证怎么办?

2019年03月21日 15:05:01      来源:0731房产网    编辑:pengxue

      房产维权咨询平台陆续收到来自网友的维权线索和咨询信息,今日推出“律师答疑”栏目,长沙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资深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题一:交房两年多没办房产证

    天麓尚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交房,合同约定365日办理房产证,但到现在开发商一直都没办房产证,也不给明确答复,给我们迁户口,买医保,小孩上学带来很大困难,要怎么办?

     律师解答:

    1、合同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期限有明确约定,若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予办理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90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逾期办理的,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因出卖人原因,逾期一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二:安置房转让

    因国家土地拆迁安置,政府分了一共160个平方给我,我打算将其中80个平方的房子卖给同村的村民,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是否受法律保护,政府分配的安置房是否可以私自随意转让。

     律师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相关规定以及目前司法实践,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同时为避免今后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和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问题三:交房3年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6年底购买了长沙雨花区五矿万境南山购买的房子,当时签合同时还交了契税、公共维修资金,2017年底已经交房,契税、公共维修资金交了三年,至今仍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多次电话咨询,答复是三年内办理。请问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建议通过正当渠道向有关部门或者开发商查询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再针对具体情况考虑处理方案。

    1、合同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期限有明确约定,若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予办理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90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逾期办理的,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因出卖人原因,逾期一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四:捆绑销售

    2018年上半年,新华联梦想城1.2期(14.18.23.25.26.28栋)在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要求缴纳人民币18-23万元(不同楼栋认购金额不同)认购商铺,告知只有缴纳18-23万元不等的商铺认购金才能购买住房,该笔款项不计入房款,不抵扣购房首付款,不提供等额发票!实际行为为开发商通过捆绑商铺销售住房,逾期未按约定补足商铺认购首付款为由挞定没收全部商铺认购金款项。从2018年开始投诉,一直到现在,市里将问题转交望城,一直到现在还未解决。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若在开发商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若已缴纳的商铺认购金是约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之中,可要求开发商返还。

     问题五:购房发票

    买房签完合同全款付完后,没有发票,告知是新规必需要等交付房后确定房屋产权面积后才能有正式发票,现在如果需要只能开零时发票,因最近近几年没买过房,政策变动大,不知开发商说的是否真实,询问最近买过房的朋友说他的有发票,就开始担心开发商是故意这样搞的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开发商没有如实开具发票,购房者可带上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如有贷款)、开发商收款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举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给予10000元以下的处罚。

     问题六:拖延交房沟通无果

    原本预计交房时间是2018年9月30日,但现在2019都已经过去了3个月了,目前房子的工程量还很大真不知道什么时候交房,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社区介入也没有任何的作用。

     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付日期有明确约定,开发商逾期交付的,购房者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8年9月30日交付房屋,但至今仍未交付,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对合同解除作出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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